一、
除建设地点
跨区的市政工程以
外,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
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已下放至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申请人按照属地原则到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级部门不再受理。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放管服”的改革精神,积极推进网上备案,实现备案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发布办事指南,完善办事指引,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利用已有的相关备案信息系统做好备案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群众。
三、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电话:8312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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