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 14 面积大于300㎡以上的吊顶工程,宜每隔12m在主龙骨上部垂直方向增加一道横卧主龙骨连接固定。采用焊接方式固定时, 焊接点处应做防腐处理。
2. 7. 15 当采用整体面层及金属板类吊顶时, 重量不大于1kg的筒灯、石英射灯、烟感器、扬声器等设施可直接安装在面板上; 重量不大于3kg 的灯具等设施可安装在 U型 或 C型 龙骨上,并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2. 7. 16 龙骨排布宜与空调系统的风口、灯具、喷淋头、检修孔、监测、升降投影仪等设备设施的排布位置错开,不应切断主龙骨。内部设有调节阀门设备的吊顶, 在操作部位宜设置检修口; 有需经常或定期检修的设备时, 应设置检修人员进出口。
2. 7. 17 潮湿房间, 吊顶面层应采用防潮的材料。排风机排出的潮湿气体严禁排入吊顶内。公用浴室、游泳馆等的吊顶内应有凝结水的排放措施。当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采取防冻或防结露的措施。
2. 7. 18 空间较大、设备设施较多的吊顶,直设排风措施。安装有大功率、高热量照明灯具的吊顶系统应设散热、排热风口。
2. 7. 19 矿物棉板类吊顶, 灯具、风口等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矿棉板或玻璃纤维板上。
2. 7. 20 吊顶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2. 7. 21 吊顶内的配电线路、电气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规定。吊顶吊杆不应与吊顶内配电线路及管道的吊杆混用。
2. 7. 22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2. 7. 23 吊顶工程中的木挂吊、木龙骨和木饰面必须进行防腐、防虫、防火处理,并应符合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2. 7. 24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等应进行防锈、防火处理。
2. 7. 25 吊顶内所填充的隔热、保温及吸声材料,不应受温湿度影响而改变物理化学性能,并造成环境污染, 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的要求。
2. 7. 26 木龙骨板条抹灰吊顶的质量较难保证, 应控制使用。室内采用木龙骨板条抹吊顶时, 应严格执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的要求,木龙骨及板条均应选用变形小和含水率合格的木材。木龙骨和木质饰面板均应按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符合防火要求。
2. 7. 27 吊顶工程应严格按照《建筑室内吊顶工程技术规程》CECS255 和《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 345 执行。